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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市促进文化旅游体育融合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2019-08-29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根据安徽省、安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旅游宣传营销
1.市场营销补助。
市内旅行社在半径500公里以内客源地城市设立分社,且分社年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达到3000人以上的,每设立一个分社,按2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在半径500公里以外客源地城市设立分社,且分社年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达到2000人以上的,每设立一个分社,按5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年组织境内游客游览天柱山,累计达到2000人、5000人和10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元/人、10元/人和15元/人的补助。
年组织境外市场(含港、澳、台)游客游览天柱山,累计达到100人、300人和5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元/人、30元/人和40元/人的补助。
对组织潜山市外企业或单位(在潜山市行政区划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举行大型会议(会展),在潜山消费金额达10万元、2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组织方1万元、2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与国内大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年签单来天柱山游客达1万人以上,给予签约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大交通营销补助。
对组织游客以包机的形式(100人以上)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按照国内旅游包机2万元/架次,国际旅游包机4万元/架次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组织游客以切机位的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单次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组织旅游团队以专列(含高铁、动车、普通专列)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单次达到200人以上时,在500公里以内的按普通专列2万元/列,高铁、动车3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
在500公里以外的按普通专列3万元/列,高铁、动车4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组织游客以游轮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单次达到100人以上、200人以上、300人以上,分别按照0.5万元/船次、1万元/船次、2万元/船次的标准进行补助。
3.特种团队补助。
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按照30辆车100人给予0.5万元、60辆车200人给予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免票不计)。
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天柱山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不少于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条直通车线路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对在安庆市以外的客源城市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主题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一次性组织游客达到500人、1000人、2000人以上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的补助。
组织外地研学旅行团队游览市内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年接待团队量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一日游”给予5元/人补助,“二日游”给予10元/人补助。
4.品牌宣传补助。
安排300万元,用于天柱山风景区在省级以上高端媒体旅游形象宣传。
安排200万元,用于全域旅游在高铁动车上的包装宣传。
安排80万元,用于电信、移动、联通短信平台信息发布和“潜山旅游”微信公众平台建设。
安排10万元,用于市电视台旅游频道运营维护。
安排10万元,用于新兴媒体对潜山文化旅游体育的形象宣传。
全额投资拍摄宣传推介潜山文化旅游且时长1分钟以上的宣传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企业(个人),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5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安排20万元用于正式编辑出版发行《风光潜山》《风云潜山》等潜山文化旅游系列丛书。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对在国内各大城市(安庆市除外)围绕潜山全域旅游主题形象策划产品、路线,在高速、机场、高铁、地铁、市民广场等持续投放3个月以上户外大型广告、LED大屏广告,且年广告费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旅游企业,给予实际投入的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营销推介补助。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对市内旅游企业在客源地城市举办大型旅游推介会,并进行广告宣传,按地级城市1万元、省会级城市3万元、境外城市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企业参加国家和安徽省、安庆市政府组织的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给予展览展演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参加国际旅交会、国内旅交会、亚洲文化旅游展、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世园会、东盟博览会、长三角文博会、长三角地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合作联席会议、安庆文化周等文化旅游交流活动,给予展览展演发生的实际费用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市文旅体局组织参加各类文化旅游和产品促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省内每次0.2万元、省外每次0.3万元补助。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6.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经市促进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依法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农房、闲置学校、仓库、厂房等资源,通过专业设计,发展具有独特的文化主题和建筑风格民宿且正式运营,按经营面积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品牌突出、特色鲜明、影响力大、在省级以上卫视宣传报道的民宿品牌,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美丽乡村企业化运营。
经市促进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对采取“村+运营公司+农户”的形式,建立运营组织,统一流转、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配套、统一服务,改造、包装闲置农宅20户以上、客房30间以上(具有独立卫生间、电视、空调、免费WiFi),发展为游客提供“吃住行、游购娱”等乡村休闲活动综合体且正式运营,给予投资主体1.5万元/间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所在村5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多彩田园、景观小品、配套设施建设。
8.支持人文资源产业化运营。
安排15万元,用于张恨水、程长庚故居运营维护。
对利用名人名址等文化遗产开展研学旅游、红色旅游,设立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文创工作室、展览体验馆等, 建立运营和服务组织,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内古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利用,给予投资总额的5O%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社会资本投资恢复革命遗址、纪念馆碑廊并配套游览步道等设施的,给予投资总额的5O%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文旅体品牌创建
9.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传习基地或进入非遗传习名录的,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称号的,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的单位、文化艺术之乡、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1.对当年建设当年通过省级、安庆市级农民文化乐园(国家级贫困地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验收的村,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与建设经费不同时享受)。
12.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5A 级、4A 级、3A 级的景区,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20万元补助。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体育旅游产业基地、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13.对当年在国家、省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新评为“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安徽省旅游必购商品(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当年在全域旅游“四级联建”中,成功创建省级文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旅游名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安徽省5A 、4A级休闲文化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AAA级、AA级、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四、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
15.对列入《2019年“最美乡村在潜山”文化旅游年活动方案》,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有省级以上媒体(包括新兴媒体)参与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按市级、乡镇级、企业级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补助。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在我市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安庆市级比赛的,运营成本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20万元、15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文化演出企业(团体)参加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十一”黄梅戏展演周)展演活动,大戏每场补助5万元,小戏调演每场补助5000元,市内“广场文艺天天演”活动补助5万元。
对市剧团在周末及节假日在天柱山游客中心广场开展常态化演出(由天柱山旅游公司统筹安排每天两场)、在指定旅游宾馆开展“周末剧场”,给予2000元/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在我市3A级以上景区举办书画等艺术展览,且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时间20天以上、作品50幅以上、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达50%的,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文旅体企业发展
18.依据A级景区年税收增幅值,对全市前3名按当年税收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2万元、10万元、8万元;依据旅游宾馆(饭店)当年税收额,对全市前3名分别给予管理层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依据旅行社年接待进入天柱山主景区游客人次、当年税收额、服务质量加权排名(加权系数分别为0.5、0.3、0.2),对全市排名第1名给予4万元、第2-3名给予3万元、第4-6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依据依法登记企业的星级农家乐(民宿)当年税收额,评选“潜山市十强星级农家乐(民宿)”,按当年税收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当年进入年度全省百强和安庆市十强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加强文旅体人才培养
19.安排30万元用于文化旅游企业职工培训、比赛。
对获得国家高(外语)、中、初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潜山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文旅体局审核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20.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旅游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和0.4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省组织的旅游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称号的,分别给予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和0.2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安庆市组织的旅游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称号的,分别给予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及补助)互为补充,国家、省、安庆市政策需要市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
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天柱山管委会、旅游度假区、属地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初审和把关;市文旅体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履行项目审核、审批职责,对拟补助项目要按规聘请第三方审查核准,并在市门户网站上公示。
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查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法移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励政策。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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